买卖合同运用——案例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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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运用——案例纠纷

买卖合同运用——案例纠纷 一起典当和商品房抵押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日期:2014-08-21 10:27:21 作者:长沙典当网 来源:长沙典当网 点击: 8 近年来,在龙潭区公安分局和龙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潭法院)出现了一些涉及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轩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池铁吉的案件,由于这些案件事实比较复杂,法律关系比较混乱,特别是由于轩宇公司和池铁吉本人在陷入经济困难时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急于摆脱困境,加之有的典当行和个人唯利是图,逼其就范,使案件事实似是而非,真假难辨,给司法机关造成了许多麻烦。最近,又有十三个自然人以经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自己已经占有房屋的事实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如驳回起诉,原告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占有房屋;如确认合同有效,则可能造成一批错案。为此,特对这些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分析意见,供贵院领导在研究和处理该类案件时参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轩宇公司以商品房抵押借款的有关情况 轩宇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开始在吉林市滨江北路开发建设“江畔名苑”小区。2006年,在小区房屋建设进入收尾阶段的关键时刻,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银行停止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生困难,陷入困境。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决定向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商通典当)借款。商通典当提出让轩宇公司以自己在建的江畔名苑房屋抵押,每户房屋可借给10万元人民币,月息5%。双方于2006年1月6日签订了2006吉商典字第7号《典当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典当物….. 五处房屋,房屋面积均为1310.24平方米。….当期二个月,….当期届满五日后,乙方不续当,即为绝当…”。由于轩宇公司及时还清了当金及相关费用,未予强制执行。 此后,轩宇公司因资金困难又多次借款。但商通典当既不给出具当票,也不签订典当协议,而是仍然以每借10万元就要以一套商品房抵押,并要求以商通典当提供的自然人(商通典当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名义与轩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的房屋不论住宅还是网点、车库一律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价,同时让轩宇公司给出出具每户房屋应交房款的虚假收据(轩宇公司在收据底联上标注:“未交现金”),还让轩宇公司与其一同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此间,轩宇公司共向商通典当借款五次,总计借款510万元。此后,轩宇公司在还清相当一处房屋借款的本息时,便赎回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轩宇公司共交本金及利息450余万元,共计赎回合同12份,办理撤销备案3份。其他39份合同均为商通典当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名字(其中陈占敏4套、王爱梅3套、周谨2套、杜海滨3套)。后来,相应人员又直接占有了相关的房屋。其中有的已经转卖他人。在最近起诉的十三户中有近十人又在房产管理部门变更了备案。 与此相类似的是2007年6月11日,轩宇公司又向邵长利借款100万元,借期三个月,2007年9月邵长利就向龙潭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龙潭法院经审理做出(2007)龙民初字第906和907号判决。判决认定:“轩宇房地产因公司资金短缺,于2007年年6月11日向邵长利借款现金100万元,当日,轩宇房地产与邵长利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以包括本案诉争的房 屋在内的10套房屋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日,轩宇房地产签订了买房人为邵长利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滨江北路江畔名苑1号楼1号商业网点(191.08平方米)和10号楼2单元6层16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轩宇房地产出具收据,交款单位为邵长利,收款方式一栏中记载未收现金,抵押借款。另外,在前述轩宇房地产与邵长利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还载明,待借款按期还清,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款往来收据一并收回作废,如按期未能还清上述款项,双方另行协商延期或由出资方(邵长利)收回上述房产。”龙潭法院同时认为:“邵长利虽称其与轩宇房地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而事实上,轩宇房地产与邵长早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邵长利与轩宇房地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为借款抵押而签订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出资方收回房屋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故本院对邵长利要求轩宇房地产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现在,龙潭法院正在审理的十三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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