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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 公元前221年)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春秋战国法制运动的方向及各国的立法情况. ★ 掌握春秋时期各国成文法公布的情况 ★掌握战国时期魏国《法经》的主要内容 ★掌握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礼崩乐坏 二.主要表现 三.成文法的公布 一.礼崩乐坏。 表现:统治权力下移,礼乐制度破坏,篡杀事件层出不穷 原因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铁器朱耕的使用---开垦井田以外的荒地----私田出现---新兴地主出现---农民、自耕农出现----打破井田制 2.周王实力丧失 诸侯经济政治实力提高,周王天王共主的地位开始动摇。 -- 二.春秋时期法制变革的主要表现 1. 春秋末期,开始成文“法”的实践,各诸侯国纷纷自立新法,从而拉开了成文法运动的序幕. 甲骨文中迄今为止还未发现有法字。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春秋以前的“法”字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字无关。法在文献中大量引用是在战国时期,“法”的观念;也产生于此时。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2. 各主要诸侯所自立的新法 (1)晋国: 其一﹑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 为晋国晋文公时期制定,据孔子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其二﹑赵宣子作“夷蒐之法”; 制事典、正法罪、辟(理)刑狱、董(督 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 …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 《左传》 其三 ﹑范宣子修订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 其四、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 (2)楚国: 其一﹑楚文王时制定“仆区之法”. “仆区之法”为楚国楚文王时制定。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其二、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 “茆门之法”:楚国楚庄王时制定。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法制史案例:楚庄王太子案 茆门法案例: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茅门。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茅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 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茅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太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据《论语?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从这个案件中可见,春秋时期礼治、法治思想的交锋. 三.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公布的原因 (二)成文法公布的举动 (三)成文法公布的争论 (四)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一)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1.新的法观念法意识的影响; 2.新兴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的需要; 3.礼法分化的成文法运动的结果. (二)公布成文法的举动 1.子产铸刑书 重点名词:铸刑书 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 536年,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章程可循,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 法制人物:子产 子产(?-前522),又名公孙侨,字子美,郑国贵族,与孔子同时。其于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政治家。其言行事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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