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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一)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 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 本所全称为:××律师事务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
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发展、自我约
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
基本准则。
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
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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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
(3)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4)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定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
诉讼;
(5)代为客户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6)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
裁活动;承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7)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
拓新的律师服务领域。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
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
资产;本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本所内部机构设置,将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
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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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2.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
3.批准本所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4.批准本所发展规划;
5.审查通过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查通过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
7.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
8.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9.通过本所的终止清算方案;
10.本所管理委员会或本所主任认为需提交律师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四条 对于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由
律师大会决定留任或罢免。有三分之一律师联名提出对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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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案,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的表决需经律师大会三
分之二以上律师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律师大会负责,管理
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2.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3.讨论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批准重大财务支出、决定本所重大活动
;
4.提出本所的年度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5.拟制本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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