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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2)教育法的内涵与价值2012021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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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的文化价值 1.教育法与文化 2.教育法的文化价值 教育法对文化传递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价值 (1)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把继承和发展人类优秀文化作为教育的基本原则; (2)教育法规定了教育者的学术自由和专业权威; (3)教育法还规定了经验在传递文化过程中的民族特色和一定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 (4)教育法保证了文化发展处于良好的秩序。 (四)教育法的秩序价值 1.秩序与教育秩序 规则是其重要表现 2.教育秩序的主要表现 (1)建立教育活动秩序 教育者的活动范围和活动规则 国家、团体和个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 (2)建立教育关系秩序 古代:教育关系简单 传统习惯 现代:教育关系复杂 教育法律来规范 教育法的个体价值 (一)教育法正义价值 1.教育法本身是正义的 2.教育法能够公正地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和教育行为 (二)教育法的平等价值 1.保证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2.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义务 (三)教育法的自由价值 1.确保受教育者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自由 2.确保教育本身的自由,体现在: (1)保证教师自由进行教学和学术活动、民主参与教育管理活动; (2)确立教育法人的地位,保证教育的相对独立性和自由性; (3)规定了尊师爱生的平等师生关系,强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地位的平等 小结 价值是指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教育法的价值指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范畴。教育法的价值与评价有关系,常用正义、公正、平等、自由、公共利益等价值来表示。 教育法的价值大体上可以分为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社会价值包括教育法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秩序价值;个体价值则包括教育法的正义、平等和自由价值。 三、教育法的渊源与教育法规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 正式意义与非正式意义 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 法的效力渊源 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法理 即法学基础理论 。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问题,它所涉及的往往是法律实现的一些带有方针性、战略性、和方法论性质问题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法律的源泉。 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通常人们都是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的,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其他法律渊源 包括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或加入已经鉴定的国际条约。 例:195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对国内有关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教育法规体系 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形式层次(层级) (1)教育基本法 (2)单行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规 (4)教育行政规章 (5)地方教育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可分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两种,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定、章程、指示、决定、通知及命令等名称。如《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通常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规范性作用的规章、命令和指示等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但其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深入。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在本地区有效 ,并且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形式。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属于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教育法的规范,也是教育法法源的一部分 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形式层次 (1)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的法规 (2)规范教育设施条件的法规 (3)规范教育管理的法规 小结:教育法学不同于教育法 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对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提高教育效率,建立良好的教育法律环境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 教材第38页 * 普遍性:《教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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