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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本钢发设字〔2013〕59号
关于印发《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现将《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4月9日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Y-J-SB-021-2013-Ⅱ 发布日期:
2013年4月9日 生效日期:
2013年4月9日 编制人: 马 力 审核人: 韩 革 编制单位: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部 批准人: 张晓芳 页 数: 共 14 页
制度修订记录表
制度名称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 Y-J-SB-021-2013-Ⅱ 编制
时间 首次
编制 修订
编制 生效
时间 废止
时间 200601 200601 201302 201304 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部工程计划处 马 力 韩 革 张晓芳 主要内容说明: 对工程类合同签订、管理的各方面做出规定。 修订内容说明: 对合同办理时间、考核细则等做了相应修改。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本钢集团关于大力推进节约型经济,建立节约型企业,从严管理、强化管理,向管理要效益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发挥工程合同管理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检修费用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重点结合工程合同的自身特点,结合本钢集团在工程管理上的具体模式,结合各类工程的特性制定。
本细则重点细化合同管理的职责、时间要求、合同质量以及对工程合同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本细则重点围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专项工程(措施类项目、矿山维简、研发等)投资控制和检修工程费用控制,结合具体发包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直接发包)进行实施。
第二章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职责分工
在建厂(矿)作为合同的主体资格人,对工程施工合同负有最直接的责任。尤其涉及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工期、造价、违约等方面的约定条款,在建厂(矿)应该保证合同送审时,这些基本条款的正确性,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修改和出现合同条款的偏差。
在建厂(矿)作为合同的主体资格人,具有甲方拥有的全部权利,同时应该承担起业主的全部责任,包括合同中明示或隐含的,包括从合同文本起草开始到最终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的管理。
本钢集团设备部计划处作为工程施工合同主管部门,对全集团的工程合同负有监督管理和审查责任。同时,对各在建厂(矿)的合同管理负有服务、指导、管理、考核的责任,负有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合同执行后的总结和评价工作。
本钢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审查,参与重大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和起草;负责本钢集团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示范条款的制定和修改;指导业务部门依法履行合同、处理合同纠纷、应对诉讼;负责内部合同纠纷的调解。
本钢集团审计部负责集团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审计,负责对合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
造价控制
造价控制是合同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合同管理,造价问题是核心问题。为了达到控制投资和费用的目的,所有工程必须经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后才能签订合同。对于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项目,经集团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直接发包,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预估额(标的)、定额采项、现场签证和措施费用等方面要进行严格控制,能够包干的尽量一次包干使用,不能包干的一律进行上限控制,以节省投资,降低工程费用。
增强合同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费用)控制的同时,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管理要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全方位,在建厂(矿)及施工单位要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自觉执行合同条款的约定。尤其对于合同价款、工期、质量、安全保证等,要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凡是出现工程拖期、超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收尾缓慢等问题时,应该立即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发包约束],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该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原则],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施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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