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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方面及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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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11年6月个人所得税税收新政策
1、与转让限售股有关的政策
1月15日《 HYPERLINK /www/detail/opzcdetail.jsp?DOCID=1347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HYPERLINK /www/detail/opzcdetail.jsp?DOCID=13476 国税发[2010]8号)。规定: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1月18日《 HYPERLINK /www/detail/opzcdetail.jsp?DOCID=1347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HYPERLINK /www/detail/opzcdetail.jsp?DOCID=13476 国税函[2010]23号)。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纳税保证金和预缴税款两种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1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HYPERLINK /www/detail/opzcdetail.jsp?DOCID=13476 财税[2010]70号)。(一)对限售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 HYPERLINK /www/detail/opzcdetail.jsp?DOCID=13476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其他限售股。(二)对限售股转让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情形包括: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2、单项奖金免税政策 2月21日《 H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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