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客观阻却事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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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客观阻却事由要点

司机遭飞车抢夺 狂追两公里不慎撞死两歹徒 2007年8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商务车司机在番禺南村市新路北段717号李锦记汽车美容中心前洗车时,遭遇两歹徒飞车抢夺。事主驾车追赶撞上摩托车,双双掉进七星岗公园附近河沟。两歹徒当场身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 曹某与丁某舅父朱某一家系邻居。2012年3月14日上午,曹、朱两家发生纠纷。在朱家做客的丁某得知纠纷情况后,强行破门进入曹家,殴打曹某父亲脸部,致其左颧骨软组织受伤。曹某见状,即用一把不锈钢无齿菜刀刺向丁某,致丁后背部及右腰部各被刺中一刀,经鉴定丁某构成重伤。 对丁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故意 伤害罪 曹某并非对危害后果疏于预见、对防卫强度疏于控制,其不计后果地从背后连刺被害人两刀,致使被害人内脏器官受损,构成重伤,属于间接故意。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案 二、紧急避险 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主观条件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限度条件 对象条件 限制条件 紧急 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起因条件 自然力 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动物的自发侵袭 基于特定的危难困境 一排平房自西向东,一日东头起火,风向东风。住在西头的赵某回家发现火情,立即打了119,并动手拆除了自东向西数的第7间平房(李某),消防队员赶到后迅速灭火,火势到第五间就熄灭了。这时李四回来,知道赵某拆了自己的房子,不依不饶。 甲一日回家,看见仇人乙在距他100米处举着菜刀向他奔来。甲转身就跑,一路狂奔,把一老太太撞成重伤。结果,乙是在追鸡。 郑某,某船船长。2003年夏天,郑某的船由南美洲载货回国,途径公海时听到天气预报,说途径的海域在24小时内有12级台风。郑某的船由于距大陆十分遥远,无法进港避让。为了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就令船员将货物的10%抛入大海(10多万)。然而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台风袭击。 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执勤警察贾某看见劫匪正在拦路抢劫,立即进行抓捕。劫匪狂奔逃跑,贾某在后紧追。劫匪居然逃进一死胡同,看见贾某追到,拔出砍刀向贾某挥舞,甲见状逃命,结果踩死一只名犬(50万)。 危险正在发生 时间条件 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对象条件 保护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 迫不得已 限制条件 ? 正当防卫(NO) 不是针对侵害者本人 ? 紧急避险(NO) 并非迫不得已 甲乙为邻居,一日为琐事在院子里争吵,甲举刀砍向乙,乙随手抓起甲的在旁边玩耍的3岁儿子抵挡,结果小男孩被砍成重伤。 问:对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 保护 损害 人身权 财产权 避险过当 超过限度 主观上有罪过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限度条件 过失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危险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限制条件不同 对象条件不同 限度条件不同 人为侵害 迫不得已 第三人 不法侵害者本人 小 于 等于或大于 区别 某甲想报复社会,一日偷开一辆停在马路边的油罐车欲冲向人群,一巡逻武警开枪射击,致甲当场死亡,所驾油罐车撞向路边大树,起火爆炸,所幸未有人员伤亡。 问:武警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针对侵害者本人 案例: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某刺成重伤,甲某刺伤丙某造成轻伤。甲某的行为( )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想防卫中的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丙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甲的人身权利,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故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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