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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光)社会保险争议若干问题要点
社会保险争议若干问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陈敏光
基本结构
审判理念
立法概况
民事审判中的具体问题
互联网+背景下的变革与挑战
结语
审判理念一: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是现代法
一、公私融合。劳动合同法,既有国家意志性(公法)因素,也有合同自治( 私法因素)。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用人单位单方解约的限制(医疗期、工伤、女性三期)、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责任情形的限制(培训、竞业限制)体现公法因素,合同订立则其他相关约定则体现私法因素。社会保险主要是公法因素的,强制性的,但社会+保险,毕竟还是借用了商业保险这一市场手段,如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保费核定、风险测算等;而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则更是体现了私法因素,如主张未缴纳保险的赔偿问题。
二、社会本位。法都是社会性的,但角度不一样。民法通过个人实现社会,公法通过国家实现社会,社会法直接关注社会本身。1.历史维度:由家庭保险(养儿防老)到企业保险(计划经济)再到社会保险(共济互助分摊风险)2.立法上的例证:地方财政将社保基金看作是财政资金,分灶吃饭,深圳富余东北缺口大,全国统筹困难;老百姓公共意识、社会合作意识较差,社保法实施前的退保潮。强调: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成员用于共济互助的资金,属于社会,不属于地方财政!3.司法上的例证:交强险(宽泛意义上视为社会保险)的分享赔偿制度司法审判能不能突破?出租车人损车不损情况下,交强险如何赔偿?要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而不是个案本身,个案正义VS社会正义。
三、动态性、政策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要相应调整适应。例如,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的问题。社会保险法之前,北京不能补缴,可处理赔偿,能够补缴后,由社保处理。又如,国企分流停薪留职问题,约定由劳动者缴纳保险可以不可以。
审判理念二:精细化、系统化
一、法学的任务:搞出好规则、把规则用好用到位,这是本,其他社科方法是用。
二、认识的规律:混沌整体表象(感性的具体)——片面的规定(理性的抽象)——诸多规定的综合(理性的具体)——马克思
三、精细化对应于专业化(片面的规定),系统化对应于融合化(诸多规定的综合)。精细化的例子: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竞合的情况下,不能笼统的说双赔或补充赔偿模式,而是要分析具体赔偿项目,在司法实务中发展出精密、科学的规则,并要和社会本位理念相连接。双赔侵害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对不是第三人侵权的工伤受害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系统化的例子:社会保险法与侵权法、税法的衔接问题。判决中按应发工资处理,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的缴纳怎么实现?个人缴纳?单位代扣代缴怎么实现,责任?税务怎么和法院衔接?
立法概况及评述
立法概况:1.源于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保险项目包括疾病、工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等。2.社会保险一词初出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获得帮助和补偿,并在退休、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因原劳动部早已分别在1995年1月1日、1996年10月1日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以国务院在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时,社会保险项目也只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个,而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4.原劳动部1999年3月19日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制度。原劳动部2003年2月27日16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稽核制度。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5.直到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颁布,才明确社会保险的项目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保险。而且明确这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征缴,具有国家强制性。
立法概况及评述
评述:1.原来层级较低,后来统一到社会保险法上,这是进步。但实施后的有效规定非常庞杂凌乱的,国务院相关规定就有15部,社保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约50部,地方立法如北京仅就养老保险就有200余项。(统计数据来自高院调研报告)2.稽核目前交给了社保经办机构,但是缺乏上位法依据,如此重要的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查询、划拨、申请执行)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却不明确。3.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差,例如保险基金的求偿权问题。4.不包括公积金。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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