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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营改增专题要点
第六章 营改增专题 营改增 背景及历程 营改增 主要内容 营改增效果及意义 增值税的改革与完善 税改背景 营业税 在我国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改背景 营改增 之前的税目、税率 税改背景 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改背景: 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举例: 一企业单位,5月份购进装修材料100万元(不含税),并承揽装修业务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请计算该单位应纳税额。 税改前: 税改后: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营改增”税改时间表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行业、金融和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试点行业及税率 营改增变化对比 增值税征收率 “营改增” 的目的 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服务业。 税改主要内容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属人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定义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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