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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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 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 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 样或文句。 BACK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 判断依据:成立—接受是否生效 生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接受通知到达时或作出接受行为时 依照合同写明日期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 公约 实际业务中 我国合同法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或约因(法国法) 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合同要件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最为常见,比较有利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接受 相关链接: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 书面合同的意义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类型 正式合同(Contract)。繁式合同 确认书(Confirmation)。简式合同。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通常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就某商品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往来函电,最终使交易达成,但未签定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往来函电表明,对方应于2001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该商品,而直至2002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商品。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签定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同已达成。问: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 约首 正文 约尾 三个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 ??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 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交易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2、作为国家贸易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遵循的规范。 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国际惯例的具体内容可由当事人在采用时加以补充或更改,国际贸易方面的惯例的具体内容在各国各地区往往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目前主要的就有三种,但有的却有明显的地区性。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包括公约、宪章、协议、议定书等。 按照法律原则,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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