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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水行政执法培训课件
行政执法案卷的一些问题探讨 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 晏浩纹 一、行政执法案卷 二、行政执法案卷的内容 三、对几宗案卷的一些审视 四、如何形成一个完整的执法案卷 一、行政执法案卷 1、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具有法定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形成并经过分类整理、按序排列、统一编号、立卷归档的各种执法资料的组合,主要包括事实整理、程序记录、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等。 2、行政执法案卷的基本属性,我国行政法领域学界和实务界比较趋同的认识: 一是客观性,亦即必须是基于违法事实、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执行等相关要素的真实记录; 二是排他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取证、鉴定等取得的证据以及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作出、收到、形成的各种资料,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唯一证据; 三是独立性,行政执法案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宗或一卷多宗,同类不同案的案件资料不能混装同卷。 二、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包含内容,分两部分内容 (一)基础内容或实质内容,它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 。基础内容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包含以下内容:1、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 (二)一般内容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等。主要包括: 1、文书格式是否统一;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无破损,装订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 三、对几宗案卷体现内容的一些审视 (一)案卷名称规范。行政执法案卷,首先必须审视的是案卷名称的定性问题。综观参评案卷,至少在这方面尚未趋于规范统一。多数参评案卷通常是“案由”与“当事人”分两格处理,有的“案由”在前,“当事人”在后;有的“当事人”在前,“案由”在后。 (二)告知执法身份。身份告知是行政执法中的法治常识问题。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告知当事人“我们是××××(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在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或询问),请你配合”。有的案卷中,有的省略了身份告知,仅以“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为替代;有的削弱了执法权威,淡化为“我们是××局的工作人员(如C县水利(务)局)”;有的内容不完整,如“我们是执法人员”,究竟是哪一级行政主体、哪一级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无具体记载。 (三)集体审案记录。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审案委员会集体讨论,这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与之相关的审案记录,如何记,记什么,繁简详略如何处理,同样是检测行政主体或行政执法单位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尺度。有些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只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无行政机关首长, (四)主体认定问题。目前,执法主体一般都不会出现错误,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应认定公民为被处罚人的,错认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的,错认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公民;应认定法人为被处罚主体的,不得错认成其他组织;被处罚主体确认应当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 如在宿豫区刚岐录擅自挖掘土方,损坏城乡供水管网案中,从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出,刚岐录是宿迁市二建公司的助理工程师,代表单位负责现场施工,应该说,在本案中应该处理宿迁市二建公司为好,处理刚岐录有点牵强,存在被处罚主体不适格。另外在宿迁市银泰花园工程取用地下水案中,处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而且处罚告知书明确将项目部作为主体。 (五)自由裁量的合理运用。一些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处罚明显低于法律法规设定的幅度,但没有相关的证明依据。可能引起对行政处罚是否随意的猜测。如宿迁市银泰花园工程项目取水案和泗阳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取用地下水案中,按照《水法》第69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这两起案件分别处以一万元、一万五千元的罚款。从案卷的材料来看,没有相关的材料和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 (六)程序合法问题。在宿迁市银泰花园工程项目取水案中,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为3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3月15日作出,3月16日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是3月16日,调查总结报告时3月16日(其中记载的调查日期是3月14日至3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审批时间是3月16日,其中还明确当事人3月17日到水政大队陈述申辩。一看时间就知道该案办理程序出现重大问题。 (六)执法语言运用规范。文书中语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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