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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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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发〔2011〕53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
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代拟稿)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和自主创业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劳动力支撑,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和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
(一)明确政府责任。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就业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努力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引导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将扩大和稳定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贯彻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要将控制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当地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列入对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列入领导干部任期主要工作目标之一,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三)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严格按照余政发[2010]90号文件要求,配足配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对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上的基础性作用。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及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日常援助和重点帮扶。每年???工作突出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及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鼓励本市企业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
(一)企业当年度新招收本市城乡劳动力就业达10-50人、51-100人、10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1500元及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当年度新招收本市户籍应届高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用工补贴。补贴标准:大专生每人每年3000元,本科生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最长期限为3年。
(三)企业当年度新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城乡复退军人、被征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4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上年末在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各类劳动力就业,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上年末在册职工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当年新招用本市各类劳动力就业,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上述贷款贴息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2次。具体实施细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三、完善促进就业相关补贴政策
(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对象
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到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城乡复退军人、被征地人员中的 “4050”人员。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到本市城镇户籍中的“4050”人员。
“4050”人员是指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首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及同一企业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可享受年龄段内已按规定足额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不得再重复享受。
(二)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1、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额度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专款用于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必需的费用。
2、完善公益性岗位及补贴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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