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教育管理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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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育管理学要点

目录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与教育行政 第三节 教育法与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述 一、教育的法治化 二、教育法的体系 三、教育立法的意义 四、教育管理:走向法治 一、教育的法治化 教育的法治化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而逐步深入,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 2.法院系统越来越多地参与审理教育方面的案子。 二、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体系是由不同部门所组成,以宪法为核心,由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婚姻法、国际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对于教育法的法律体系地位有两种观点: 1.从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下的一个小分支。教育法的内容以国家有关教育的行政行为规则为中心。 2.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教育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活动;教育法形成了以宪法为母法,教育基本法为核心的教育法规体系,教育行政法仅是其中一部分;教育法与教育行政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法的体系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含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 育单行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 教育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款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三款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四款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三、教育立法的意义 通过教育立法确立教育的基础地位,保障教育优先发展 通过教育立法协调教育系统的内外部关系,有效进行教育管理 通过教育立法明确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四、教育管理:走向法治 (一)教育法律对教育管理的影响 (二)依法办学与以德办学 (一)教育法律对教育管理的影响 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称之为实体法。 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程序,我们称之为程序法。 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的侵权行为及其惩罚与补偿机制。 教育法律规定了判定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法律责任的方法与依据。 第二节 教育法与教育行政 一、国家教育权与教育行政 二、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行为 一、国家教育权与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是同教育的国家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现代国家行政职能扩大化的产物。 西方:由教会控制教育→国家领导教育(法国、英国、德国、美国) 中国:建立全国统一的教育行政领导机构 隋唐时代:国子监和祭酒(我国第一次设立专门管理教育的政府机构和官员) 1905年,清始设学部 二、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行为 (一)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三)教育行政行为的形式 教育行政立法 教育行政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许可 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节 教育法与学校管理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三、学生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四、教育的非营利性与学校收费管理 五、学校事故及其预防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一)学校的设置 审批制度:各级各类正规学校 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的设置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与权责 1.作为民事主体的学校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只有拥有法人地位的学校,在民事活动中表现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民事主体,学校有着自己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与办学自主权利 学校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到教育法,但主要受到民法的保护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教育法的保护 学生称遭老师殴打体罚索赔5万元 法院判赔2.7万 2009年12月25日下午2时许,深圳某初二学生小刚(化名)因身体不适没有参加其所就读学校福田区丽都学校的德育课。在课间时间,他被学校的老师叫去办公室,后来两名老师对其进行了殴打体罚,导致其后背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腰椎L3横突骨折。 事发后,其父亲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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