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食物、职业中毒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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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食物、职业中毒预案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PAGE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附件8.4 南京市浦口区食物、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规范食物、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食物、职业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减轻食物、职业中毒事故造成的损害,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资源整合,加强合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南京市浦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物、职业中毒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预警级别 根据食物、职业中毒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食物、职业中毒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特别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故(I级) 区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特大的食物、职业中毒事故。 1.5.2 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故(II级)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5.3 较大食物、职业中毒事故(III级)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1.5.4 一般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IV级)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以下,未出现死亡。 1.5.5 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普通食物中毒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1.5.6 特别规定 在学校、全国性或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可相应提高级别,确保食物中毒事故得到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安定。 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食物、职业中毒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职业中毒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2.1.1 责任报告单位 1. 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食物、职业中毒事故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4. 镇(街)区以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5.食物、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2.1.2 责任报告人 1、发生食物、职业中毒事故的单位工作人员; 2、收治食物、职业中毒患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工作专业人员。 3、行使监管监测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 4、消费者。 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物、职业中毒事故的单位及收治食物、职业中毒患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和有关部门报告。 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接到食物、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卫生监督所)作出书面报告。 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卫生监督所)接到食物、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报告。对重大和特别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故,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知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发生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普通食物中毒事故,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在6小时内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 2.3 报告内容 食物、职业中毒事故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单位、中毒情况、中毒人数、救治情况、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已采取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既要根据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须包括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故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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