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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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上代位 1.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三)物上代位 2.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 (三)物上代位 3.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不同,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所享有的权益也有所不同。 我国《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表明: 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如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 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所以保险人在依法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通常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 * (四)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同样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2.同一保险期间; 3.同一保险危险; 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 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着。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为求得更大的安全感,当然也有为谋取超额赔款而故意进行重复保险。对于重复保险,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也有此规定。 *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 险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即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 子情境4.4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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