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覃x全,第三人卢x勇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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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覃x全,第三人卢x勇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法艺花园官网: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原告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覃X全,第三人卢X勇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7005-1-1.html 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244号 原告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民主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X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炜声,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张X,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县人,住兴业县卖酒镇。 被告覃X全,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县人,住兴业县卖酒镇。 第三人卢X勇,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县人,住兴业县卖酒镇。 原告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覃X全,第三人卢X勇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世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炜声、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覃X全及第三人卢X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按照“公司向养户供鸭苗、饲料、合同回收肉鸭、按饲养效果计算报酬给养户”的养鸭模式养鸭。原告于2010年6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饲养回收合同》和《饲养回收“玉土洋”(母)鸭劳动报酬计算办法》,并于2010年7月4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领购价值人民币11291.50元的“玉土洋”公鸭苗2095羽进行养殖,在养殖过程中被告先后自原告处领购价值人民币4135.3元的疫苗、药品、器械及163191.75元的饲料。至2010年12月21日肉鸭出栏之时,被告仅向原告交回576羽总重量为4185市斤的成品肉鸭回收,所回收的肉鸭总价值人民币50220元。依照《委托养“玉土洋”(母)鸭劳务报酬计算办法》结算,原告对被告本批次养殖的鸭应补贴7904.64元,经结算被告本批次养殖共亏损人民币196443.91元,该亏损是由被告在养殖过程中造成,属于养殖风险,应由被告承担。扣除被告缴交给原告的养殖风险金10278元,被告还应支付186165.91元给原告。对于被告应付给原告的款项,经原告多次追讨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因此,被告还应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即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给原告。而第三人是受被告委托到原告处领运了部分饲料,故第三人对其领运的部分饲料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养殖亏损款共计人民币186165.91元及违约金75769.75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证明被告及第三人的主体资格;3、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养鸭申请表;4、玉林市XX农牧有限公司饲养回收合同;5、饲养回收“玉土洋”(公)鸭劳务报酬计算办法,证据3、4、5证明①原被告之间存在饲养回收合同关系;②合同约定原告承担市场风险,被告承担养殖风险(包括鸭死亡、失窃、水灾、火灾、用饲料超多、肉鸭产量低等);③按《报酬计算办法》计算报酬为负数时,被告先用风险金后用家庭财产向原告补偿;6、委托书,证明被告委托第三人到原告处领运饲料;7、鸭苗进货交接单,证明被告自原告处领购价值人民币11291.50元的玉土洋鸭苗2095羽;8、药品交接单,证明被告从原告处领购价值人民币4135.3元的疫苗、药品、器械;9、饲料调拨单,证明被告自原告处领购价值人民币163191.75元的饲料;10、磅码单,证明被告交给原告回收的合格成品鸭为576羽,价值为人民币50220元;11、报酬计算表,证明被告本次养殖款及饲料补贴为7904.64元;应支付鸭苗、疫苗、器械和饲料款共计254568.55元,亏损196443.91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被告张X、覃X全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第三人卢X勇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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