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均诉被告周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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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均诉被告周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艺花园官网: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原告罗某均诉被告周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7942-1-1.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阳民一初字第150号 原告罗某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个体户,住田阳县田州镇XX中心。 委托代理人黄忠群,男,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连,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田阳县洞靖乡XX村XX屯。 原告罗某均诉被告周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忠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均的委托代理人黄忠群、被告周某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孟均诉称,原告在田阳县城经营饲料批发销售生意,被告在洞靖乡桥业街经营饲料零售生意。2010年2月21日至11月7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赊买饲料共计31656元,其中2010年9月25日前赊买饲料欠款30517元,2010年11月7日欠款1139元。双方约定被告限于2010年11月15日还清2010年11月7日赊欠饲料款1139元;2011年8月5日前还清2010年2月21日至9月25日赊欠饲料款30517元;如被告逾期不还的,其愿以自身财产作抵押饲料款,并承担每日百分之二的滞纳金,直至还清为止。但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饲料款31656元及逾期付息利息9944.37元。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田阳县富农渔牧有限公司饲料兽药赊销合同书1份,证实被告于2010年11月7日购买饲料14包饲料,尚欠原告饲料款1139元,限于2010年11月15日还清,如到期未还清,被告同意按每包40公斤饲料每天加收2元滞纳金,直至还清为止;2、欠条1份,证实被告于2010年2月21日至9月25日购买饲料,尚欠原告饲料款30517元,限于2011年8月5日还清,如到期未还清,被告愿以自身财产作抵押饲料款,并承担每日百分之二的滞纳金,直到还清止。 被告周彩连辩称,其对尚欠原告的饲料款31656元无异议,但双方约定被告代销饲料的,原告按每包提成2元给被告,故原告应从欠付的饲料款中扣出回扣款,同时被告不同意按每日百分之二计算支付欠款的利息,被告只愿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因被告出卖的饲料,亦有农户欠付被告货款尚未收回,且被告刚建房子,资金周转困难,现被告无钱支付原告欠款31656及利息。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在田阳县城经营饲料批发生意,被告原在洞靖乡桥业街经营饲料零售生意。2010年2月21日至9月25日被告向原告赊买饲料欠款30517元。2010年11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饲料14包共2139元,被告当日付款1000元,被告限于2010年11月15日还清该笔欠款1139元,逾期不还清的,按每包每日2元支付滞纳金。2011年7月29日双方约定被告限于2011年8月5日前还清2010年2月21日至9月25日赊欠饲料款30517元,如被告逾期不还的,其愿以自身财产作抵押饲料款,并承担每日百分之二的滞纳金,直至还清为止。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2013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货款31656元及利息9944.37元[其中欠款30517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1年8月6日至2012年11月14日共计15个月,应付利息为:(银行年利率6.15%÷12个月/年)×4倍×30517×15个月=9383.98元;欠款1139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0年11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共24个月(二年),应付利息为:银行年利率6.15%×2年×4倍=560.39元]。另查明,2010年11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15%。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饲料款及利息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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