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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保障体系构成 住房保障体系构成 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 住房保障的法规依据 住房保障的规章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2]20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 8、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 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20个部门参加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共同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稽查执法重点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住房,经济适应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棚户区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农村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税收。 多数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金融机构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优惠利率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廉租住房 保障政策:由政府投资建设,实行土地划拨和税费减免,以低租金出租。 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 建设资金: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市县廉租住房项目给予资金补贴。 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建设资金渠道 中央政府: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11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东部三省2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400元/平方米,西部地区500元/平方米,西藏自治区1000元/平方米,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800 元/平方米。 省级政府:比照中央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市县政府: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相关建设要求 建设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 合同条件: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布局环境: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质量管理要求 主管部门:一是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二是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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