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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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台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州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县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内投资。下列为本县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 (三)农产品、林产品、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金融业、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六)民族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等产业。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五星级饭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O%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1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改造等。 第六条 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O%、60%、50%、4 O%、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1OO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5 O%的比例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土地政策 第九条 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条 采取多种供地方式。1.出让;2.租赁集体土地;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 第十一条 土地价格。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给予供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或投资新建五星级饭店的,由受益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OO%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自行进行场平的,视用地情况,每亩补助O.6万元至1.5万元场平经费,由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税费进行奖励。 其他优惠 第十三条 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电信、广电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 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十六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七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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