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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路结构性改造工程 -主体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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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哈尔滨市道路结构性升级改造工程
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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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程结算目的】为保证哈尔滨市道路结构性升级改造工程结算工作顺利实施,加快工程结算和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年度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道路结构性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建设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
第三条 【工程结算内容】本办法工程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完成的工程(包括洽商、变更、签证等),进行竣工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年度结算文件;
4、施工期间《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
8、施工合同、施工协议;
9、经监理和工程现场代表审核的竣工图;
10、经监理和工程现场代表审核的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工程照片及影像资料。
第五条 【工程结算编制原则及方式】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文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进行编制。
(一)主体工程结算 (含变更、洽商、签证及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结算按招标文件的结算办法执行。
1、竣工结算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结算,确立的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2)工程执行年度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当年完成工程当年结算。跨年工程,如发生政策性调整、计价依据发生变化,已结算工程不再找补。
(3)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规则规定,按实际发生计算;综合单价执行中标价,不随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
(4)人工费调整:结算时如造价部门对人工费有调整文件,建设单位在取费基数以53元/工日,第一批次人工费以80元/工日的基数上给予调整。第二、三批次人工费按照70元/工日的基数上给予调整。
(5)主要材料因物价涨落或政策性变动引起的单价调整。(主要材料:商品砼、沥青砼、钢材)引起的单价调整:除特殊说明外,施工过程中价格涨落在投标基准价(工程开标日期上个月的市场价格)的±7%以内(含7%)不调整材料单价。如涨落超出±7%以外,按投标基准价调整±7%以外部分的材料单价;调整的方法按各月工程完成量分别调整。因其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变动引起的单价浮动均不再调整。
2、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结算
(1)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综合单价按如下方式确定
投标报价中有相同项目的,按投标标价的综合单价执行;
投标报价中有类似项目的,以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为基础,由投标人提交变更报价,由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某项工作内容,发生诸如下列所述化之一者视为类似项目,结算时仅对主材价格差额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a原有工艺不变,仅主材种类变化;
b原有工艺有局部变化,主材种类不发生变化;
c其他与之类似情况;
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类似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投标人提出新的清单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新的清单单价组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黑建造价【2011】1号《关于发布编制招标控制价等有关计价规定的通知》(人工费调差)、施工期《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关规定。
清单中已给出但实际为发生的项目,结算时扣除。
残土(渣)泥浆等废余材料外运距离 有投标单价的执行投标单价,没有投标单价的由建设方确认,10公里以内按实际计取,10公里以外按10公里计取。
签证结算方式:主要材料价格执行中标价价格,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取费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3、措施费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规费及税金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配套工程结算
属于市政范围内的,参照主体工程的相关要求进行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报审。
1、配套工程结算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按实际发生计算;综合单价执行中标价,不随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
2、人工费调整:结算时如造价部门对人工费有调整文件,建设单位在取费基数以53元/工日,第一期次人工费以80元/工日的基数上给予调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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