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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9营改增政策-建筑学会创新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③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少转、迟转或多转的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的在产品而言,工期长、耗用材料等进项较多,同时因工地与财务管理部门相距甚远,如果信息传递不及时,核算与管理难度均远大于从前;特别是对于采购材料是否用于简易征税办法的特定项目,如果未与项目管理部门有效沟通,容易出现少转或未及时转出或多转出的风险。 A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B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C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D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与原营业税规定相比,增加了“开具发票”这一时间节点,取消了销售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收到预收款即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指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风险提示 一、接受或善意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长期以来,建筑企业存在较多的票据不规范和白条的问题,这是一项不容回避的事实。营改增之后,因启用增值税升级版,建筑企业接受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后,系统将完成自动比对,及时发现虚开。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风险提示 建筑企业也不排除、仍有可能存在善意接受虚开发票情形。比如,上游供应商接受虚开,也可能让下家受到牵连。尽管采购业务真实并支付了相关的货款,但一旦被认定为善意接受虚开,虽不罚款,也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遭受损失。 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风险提示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少转、迟转或多转的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的在产品而言,工期长、耗用材料等进项较多,同时因工地与财务管理部门相距甚远,如果信息传递不及时,核算与管理难度均远大于从前;特别是对于采购材料是否用于简易征税办法的特定项目,如果未与项目管理部门有效沟通,容易出现少转或未及时转出或多转出的风险。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风险提示 三、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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