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1营改增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12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160411营改增课件创新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17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 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 预缴税款管理: 17号公告: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 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二)省内总分公司之间能否汇总纳税? 36号文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17号公告: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17号公告。 * 疑难问题处理: 省内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 建筑企业如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 十六、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会[2012]13号):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 十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且涉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2、刑法第205条 * (二)取得真实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对方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三)关于三流(或四流)一致的规定 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现有“采购”环节需符合增值税“票据、资金、货物、合同”四流一致的规定,即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接受货款的单位及合同协议一致。 *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资金流” 开具抵扣凭证的销项单位——“票据流” 提供货物劳务的单位——“货物劳务流” 甲乙双方直接签订的合同——“合同流” * 第二部分:建筑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处理 一、“甲供”问题 1、增值税体系下未区分“甲供材料”与“甲供设备”,营业税体系下倒是区分 2、甲供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施工单位无法抵扣,但施工单位的销项税额中也不含甲供材料(营业税体系下反倒是包含)。 * 3、关注甲供材料的取费问题 4、甲供材料与增值税“四流一致”的规定是否冲突?或者是否“视同销售”? 甲供材料虽然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取得17%的增值税专票抵扣,但为符合建设单位增值税“四流一致”的规定,施工单位再也不需要垫付该材料的采购资金。 * 问题: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甲供”17%专票博弈(或协调)时能否对

文档评论(0)

dajuhy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