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护理活动相关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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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护理活动相关法律制度要点

(二)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1.婚前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3)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4)不宜结婚或生育的其他疾病 2.婚前医学检查意见:经婚检,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1)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暂缓结婚: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应当暂缓结婚。 (3)可以结婚不宜生育: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可以结婚。 (4)可以结婚:无以上三种情况的,可以结婚。 三、孕产期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 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 ②孕妇、产妇保健:营养、心理等咨询和指导,产前定期检查等; ③胎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护、咨询和医学指导; ④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 2.产前检查诊断 (二)、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1.医学指导: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发现孕妇患严重疾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妊娠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 2.医学意见: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现有医疗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根据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向孕妇及家属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医疗保健机构 (一)医疗保健机构 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根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保健专业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母婴保健人员 ●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 ●家庭接生人员经考核,取得《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正常生产的家庭接生工作。 ●各类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母婴保健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五、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一)母婴保健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并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1.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核发许可证。 2.对母婴保健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其他事项。 (二)母婴保健监督员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院中聘任,由省级审核、认证,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母婴保健监督员有权向机构和人员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医疗保健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承担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谢谢! * (二)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26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 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与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 1.告知义务内容: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 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 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告知义务的对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 (三)精神障碍康复 康复是指对患有心身疾病的患者,尽可能的利用药物、社会、职业、经济 和教育的方法使残疾的风险减少到最小程度。 康复是精神障碍患者走向健康的重要环节。 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需要家庭成员、朋友、社会人士及医务人员密切配合。 * 三、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教育、劳动、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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