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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赠与合同要点
第十七章 赠与合同 案例1: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司考) 问题: (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 (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2)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 2007年3月,村民王某家中没有玉米种子了,同村孙某家里正巧有一些积存的玉米种,愿无偿赠送给王某。王某担心陈年的种子可能影响产量,怕种了之后遭受损失,孙某拍胸脯承诺说若种子有问题由他负责。王某听后接受了孙某赠与的玉米种。不料播种之后八成未出苗,给王某造成损失1000余元。权威检测机构经过鉴定认定,孙某赠与的玉米种因存放年限过长,已影响正常生长。王某遂去找孙某理论,要求赔偿损失,而孙某认为种子系无偿赠送,所以不需赔偿。 分析: 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孙某赠与王某玉米种子虽属好心,但是好心办了坏事,给王某造成了一定损失。由于孙某赠与王某玉米种子前承诺种子有问题由他负责,因此对于王某造成的损失,孙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案例3: 张某和刘某是多年的好友。2000年5月张某购买了一辆新的自行车,便将已使用4年的旧自行车送给了家中生活困难的刘某,并详细介绍了该车的使用年限及性能等情况,不料,2001年3月刘某在骑车上班途中,该车横梁突然断裂,致使刘某摔成重伤。刘某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张某赠与的自行车存在瑕疵,遂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张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反目,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分析: 本案中,赠与人张某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已明确告知受赠人刘某自行车使用年限、性能等情况,而横梁断裂这一情况在赠与时是一般人所无法预见的。赠与人张某没有隐瞒赠与财产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情况,因此赠与人张某不必承担赠与物自行车的瑕疵担保责任,原告刘某没有权利就该损害张某索赔。(鄞州法治网) 案例5: 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电脑一台,商场因促销实行买一送一遂赠给张某豆浆机一台。晚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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