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刑罚的执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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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罚的执行要点

* 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一节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 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 、减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依刑法典第78条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 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三、减刑的程序 第79条的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四、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2、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前已执行的时间(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五、减刑与改判、减轻处罚、死缓减刑的区别 (略) 第二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刑法典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此外,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典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 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 4.限制条件 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三、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制度,其所附条件即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以内应当遵守一定条件。 期限:刑法典第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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