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德国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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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德国法要点

第十二章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分散的封建法(公元919—1871年) 1、早期(13世纪前):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源; 2、中期(13~18世纪):日耳曼习惯法汇编;罗马法复兴; 3、晚期(18、19世纪):普鲁士法影响突出。 二、德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871~1933年) 1、帝国时代(1871~1919年):全面立法,建立了六法体系; 2、魏玛时代(1919~1933年):稳步发展,社会化加深。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年) 1、魏玛时代的民主法制全面颠覆; 2、纳粹一党专政、希特勒个人独裁; 3、种族主义的特别法。 四、现代德国法的发展(1945~) 1、战后德国法的重建; 2、两德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宪法 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一)1850年《普鲁士宪法》 是一部钦定宪法,国王的权力极大; 有产者有议员选举权; 司法权作了规定 特色:具有封建君主专制特点 (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确立立宪君主政体,是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的联盟; 国王的权力很大; 联邦内部各邦形式上独立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实行联邦制,消除各邦分裂局面; 2、普鲁士操纵帝国最高行政权,行政权异常强大; 3、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4、普鲁士控制了帝国的行政和立法; 5、推行军国主义。 三、魏玛宪法 1、确立联邦制; 2、实行共和制度; 3、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4、规定社会经济生活,有“经济宪法”之称。 四、“波恩基本法”的适用和修改 1、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2、确立三权分立的民主政体,规定法治社会的一般原则; 3、确立宪政统治。 第三节 行政法 一、德国行政法的形成 二、德国行政法基本制度 (一)公务员制度 (二)委任立法 (三)行政程序法 三、德国行政法的发展 1、改革行政职能 2、改革公务员法 3、统一行政诉讼法的提出 四、德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1、行政法的调整领域严格限制在公法领域; 2、以成文法为主体,概念明确、体系完整; 3、行政司法体制的独特性。 第四节 民商法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3、“潘德克顿”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民法典的结构  1、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2、明显受到《学说汇纂》的影响。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 1、肯定了私人所有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 2、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 (二)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 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2、对所有权作了适当限制; 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4、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 (三)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1、注重维护容克贵族的土地权益; 2、保留中世纪家长制的残余。  四、20世纪以来民法典的变化 1、契约无限自由过渡到有限自由; 2、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 3、婚姻家庭法领域更趋平等、自由。 五、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有“现代罗马法”之称,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大成者;  2、推动大陆法系的发展,成为德国支系的核心。 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 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通称为“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于1906年提出,用来说明国家为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制定的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在德国的各个阶段都在不同的背景下颁布有大量的经济立法,尤其是二战后,经济法的发展为德国的重建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德国的社会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时代。1883年,俾斯麦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工人运动,实施了“鞭子和糖果”策略,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一)社会法的概念和沿革 在德国,社会法是指根据《基本法》确认的社会国家原则,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上,国家把全面推进社会成员的整体福利和社会保障作为基本职责,围绕着社会保障、国家补助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而指定的一系列法律,进而形成了社会法这样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社会法的内容 1983年的《社会法典》 德国社会法的内容有三方面: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 第六节 刑法 一、1871年《刑法典》的结构和特点 这部刑法典由总则和两编组成,总则规定了罪的分类、刑法适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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