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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金融、票据法律制度要点
第十二章 金融、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法律规定 第二节 现金管理法律规定 第二节 现金管理法律规定 第二节 现金管理法律规定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 * * 本章概述: 本章所要学习的是货币流通的相关法律。重点要学习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基本要求;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银行账户开立的有关规定;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知识点一【金融与金融机构】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各类信用机构的总称。 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互助基金、投资基金、金融公司、住宅金融公司、典当行等。 知识点二【我国的金融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施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2、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它们以获得利润为目的,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等为其主要业务。 4、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典当行等。它们具有一定限度的资金融通职能,其业务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营业性外国银行分行等。 知识点一【现金及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 使用现金应当遵守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知识点二【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知识点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4、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现金收人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 (即坐支)。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知识点一【关于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知识点二【支付结算办法】 (一)汇兑 (二)托收凭证 (三)信用证 (四)银行卡 知识点一【票据】 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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