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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刑法(上课)创新
刑事法律制度(P232) 2、刑法的基本原则(P232) 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案例: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D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犯 罪 构 成 偷人手机蹲监半年 年仅21岁的阿强是广东省城市建设技工学校的一名在校生。2007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阿强在宿舍内,趁室友何某某睡觉时,盗走了其放在枕头旁的摩托罗拉A1200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200元。当天阿强被带走。 近日,天河区法院审判了此案,认为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窃取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缴获,酌情从轻处罚,判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关于给予学生李利隆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华南农教[2007]27号 信息学院2005级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学生李利隆,于2006年7月8日上午9点多,到学校16号楼一楼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准备取钱,发现一张银行卡留在柜员机中,抵挡不住诱惑,先取出100元,接着又取出800元,然后通过查询发现有1万多元可以转帐,遂将钱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事主发现银行卡丢失后,马上报警,并得知钱已经转到银行卡上,遂办理了银行卡冻结手续。7月10日上午,李利隆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出了问题,无法取钱,在到五山工商银行办理手续时被警察送到五山派出所协助调查。经过审问与调查,证实李利隆犯罪事实明确,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 学生李利隆因盗窃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李利隆开除学籍处分。 1、犯 罪 主 体(P233)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分类: 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自然人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 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我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 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坚持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原则:从宽处罚原则;不适用死刑原则。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和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如走私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等。单位犯罪的,一般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判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 (P233) 概 念——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 罪 过——必要要件 犯罪目的——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非构成要件,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犯 罪 故 意(明知故犯) 含义——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会——“必然”和“可能”。) 我国首例“安乐死”始末 1984年10月,陕西省汉中人夏素文被诊断为“肝硬变腹水”,1986年6月23日病危,被其子王明成等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入院当日,医院就给患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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