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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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与特点 (一)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适用仅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广义的法律适用不仅包括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活动,还包括法院依据程序法则进行裁判和执行的活动,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实际上包含整个行政诉讼活动。 本节主要讨论狭义的法律适用。 (二)特点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与法律不相违背的各种实体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形式多样。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形式的多样性,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又有“参照”。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终局性。 二、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 (一)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含义 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指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和尺度。 《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行诉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二)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范围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诉讼的“参照”规章 《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原因:1、由行政诉讼的特点所决定。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如果将规章直接作为评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行政诉讼就会失去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意义。 2、由规章的特点和现状决定。规章具有制定主体多、制定程序简单、制定权限不清、交叉、效力等级低等不足。 参照规章的规则 1、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参照地位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选择适用权。 2、法院参照规章的前提是审查规章,通过审查确定规章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 3、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适用,只不过适用的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别。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地位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规章之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实践中,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具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对于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促使行政机关履行各项社会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中,其适用基本与规章一样。 五、司法解释问题 (一)概念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院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二)地位 《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司法解释之所以能获得准立法功能,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法律普遍存在着简单和粗疏(这种简单和粗疏有利于法律的通过,由于回避争议和地区差异),这就要求最高院在法律实施前或实施中制定更为详细的操作规程,以确保法律实施的正常运行。 此外,个案批复也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权扩大的一种表现。 第二节 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一、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及类型 规范冲突,是指就同一事项,不同法律规范有不同内容的规定,导致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就冲突的多个规范,适用法律的主体必须选择其一予以适用,处理具体案件。 产生原因:(1)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划分不清、相互冲突,职权交叉、职权重叠,导致法律规范内容交叉、重叠; (2)不同的法律规范,由于立法质量不高、执行性差、缺乏协调,再加上立法者不当的地方或部门利益的考虑,权利、义务分配不平衡,导致适用法律者无所适从,或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不平等的选择和适用。 (3)规范的新旧不同、总分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规范在内容上的交叉和冲突。 法律规范冲突的类型 1、层级冲突。 指发生于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法律规范的纵向冲突。 2、同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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