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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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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上层建筑。 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为前提,发生在劳动者自愿将自己的劳动力许诺给他人使用之时,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或依法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 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客观的特性。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广义: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 狭义:劳动者、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 劳动者的概念 劳动者的资格 1、劳动权利能力 (1)公民劳动权利能力的制约因素 户籍性质的限制 户籍区域的限制 户籍 制裁 (2)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不同 属性不同 意义不同 根据不同 2、劳动行为能力 (1)公民劳动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 A、年龄 其一、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其二、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其三、退休年龄。 B、健康 包括三方面限制: 其一,疾病的限制,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 其二,残废的限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废人为无劳动行为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废人只能从事为其残废状况所允许的职业。 其三,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 C、智力 其一,精神健全 其二,文化水平,初中以上 其三,技术水平,对于一些技术性职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是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必备条件。 D、行为自由 (2)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不同 A、根据不同。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直接以人体生理、心理因素为根据;劳动行为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依据。 B、属性不同。劳动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只具有自然属性;劳动行为能力作为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则具有法律属性。 C、意义不同。劳动能力只是表明公民身体中所存在的体力、脑力的实然状态;劳动行为能力则是国家对公民一定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它表明法律对公民在体力和脑力上所要求的应然状态。 3、劳动者行使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 (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概念 用人单位的资格 1、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 2、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或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 用人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包括财产、安全、技术因素、组织因素。 3、关于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对作为其单位行政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所实施的用人行为,即使超越该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代表权限,仍然要承受该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2)在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者所实施的用人行为直接对该企业产生法律后果,即由该企业对职工就其承包或租赁经营者的用人行为负连带责任。 (3)在企业发包人将一项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某承包人而由该承包人组织临时工完成该工程的包工承包关系中,如果该承包人未依法取得用人单位资格,应当由该发包人就该承包人的用人行为对该临时工负连带责任;如果该承包人具有用人单位的资格,其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全部由本人承受。 (4)在拥有多层次分支机构,并且有的层次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企业,已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支机构相对于该企业来说,只具有限制用人行为能力,其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该企业负连带责任;而未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单位行政,其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应当由其以上层次已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支机构承受并最终由该企业负连带责任。 4、用人单位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 (1)法律认定用人单位资格的目的,在于确保用人单位有可靠的能力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约定民事主体资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市场准入的秩序,保障市场交易的平等、自由、安全。 (2)用人单位资格主要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必备条件提出基本要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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