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主观阻却事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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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主观阻却事由要点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也称为法律认识错误。 以为合法,实际违法 1 以为违法,实际合法 2 幻觉犯 无罪 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也就是行为人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从而阻却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看 普法宣传、法律读本 破坏军婚罪 嫖宿幼女罪 张三与军人妻子同居,以为是通奸 李四嫖宿幼女,以为是嫖娼 甲欲从事生产经营,向当地工商局书面咨询其经营是否合法,工商局正式答复该经营合法。甲便实施该种经营,但实际上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由于甲基于工商局的正式答复而实施的经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应作无罪处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四、期待可能性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 亲亲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还而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王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石奢之死 期待可能性:即行为当时,能期待行为人避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降低 期待可能性缺乏 从宽 无罪 1.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 2.已婚妇女因灾害流落外地,因生活所迫与人结婚3.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4.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常考的期待可能性降低或缺乏的情形 The end 自然人要对自己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员工绩效考核 职业道德规范 培体系设计 不负责任年龄阶段 ﹤14 相对责任年龄阶段 14 ≦ ﹤ 16 从宽年龄阶段 14-18 75以上 完全责任年龄阶段 ≧16 相对责任年龄阶段 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种犯罪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邵某、刘某、单某系中学同班同学,均为15岁。一日,三人在一起商议弄些钱。邵某说:“我们大院的高某是外企的老板,是个有钱的主,我们绑架他的儿子作人质”。刘某、单某听后表示赞同。1998年3月15下午4时30分,高某的儿子放学回家途中,被三被告人掳走。邵某指使刘某,用匿名电话通知高某携带5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并威胁说:“如果报案,自己考虑后果。”高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高某的儿子被三被告人掳至野外一僻静处,高某的儿子吵着要回家,并说认识邵某。三被告人深感情况不妙,害怕罪行暴露,遂起杀人灭口之念。当晚10时30分许,三被告人用石头猛砸高某儿子的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问:邵某、刘某、单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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