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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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要点

Liu Manqin Liu Manqin * 第十章 从GATT 到WTO * 第一节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 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之间的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分类:按缔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协定与多边贸易条约协定。 内容结构: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常适用的法律条款: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 含义: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待遇,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即: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待遇。 分类: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立即无条件、无补偿、自动地;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随给予第三国的情况而变。现在的国际贸易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 *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可以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些具体问题上适用。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①边境贸易;②关税同盟;③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④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⑤多边国际条约和协定所承担的义务;⑥区域性特惠条款;⑦其他例外。 三、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条款: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经济上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但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等不包括在内。 * 第二节 关贸总协定 一、GATT的含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有两个含义,是一项协调各国贸易政策和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也是各方磋商贸易问题,消除国际贸易障碍,谈判解决贸易纠纷,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机构。 GATT作为国际机构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 二、产生与发展 上世纪后半叶的50年中,关贸总协定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认为支撑世界经贸和金融格局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实际上都肇自于1944年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后两者人们又习惯称之为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 产生: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正式生效。当初的计划并不是只是签订一个“协定”,而是想建立一个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列的、从属于联合国的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 ITO)。 缔约国:关贸总协定的初始缔约国有23个,至1994年底关贸总协定完成其历史使命时,成员国增至117个。由于关贸总协定不是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而且主要是由市场经济国家组成,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联合国成员国都是缔约国,前苏联和许多东欧国家都不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 总部与主要机构:关贸总协定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日常事务由理事会和秘书处处理。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通过降低贸易壁垒,取消歧视性的贸易行为来提高各缔约国的生活水平。 * 三、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原则,各书有不同的归纳,循教材: ①自由竞争原则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其基本原则。 ②非歧视原则,即无差别待遇 是关贸总协定整个规则体系的基础,也是总协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本着这一原则,各缔约方都可以同等地分享降低贸易壁垒带来的利益。它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 ③关税保护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以关税作为各缔约国唯一的保护手段;二是各缔约国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 * ④关税稳定减让原则 是指缔约方之间要相互约束关税的减让水平,即在缔约方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关税税率的削减必须稳定在一定水平上,不得随意提高。 ⑤公平贸易原则 是针对倾销和补贴所制定的一条原则。GATT认为倾销和补贴属于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故允许缔约国采取措施来抵消和弥补因倾销和补贴造成的损害。 ⑥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对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原则上禁止。 ⑦互惠原则 一个国家在得到另一个国家的减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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