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罪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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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罪数要点

第十章 罪 数 第十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一、罪数区分的意义 罪数就是一罪与数罪的区别。 有利于定罪;持枪杀死他人,取走了被害人的财物——如何定罪? 有利于量刑。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一)以犯罪构成为普通标准 (二)以法律规定为特别标准 第二节 单纯(本来)的一罪 一、继续犯 (一)概念与特征 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 继续犯的特征: 1、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是仅仅不法状态继续。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 (二)继续犯的处罚 不论持续时间长短,均以一罪处罚。 在特续犯既遂后终了前参加犯罪的,成立共同正犯或帮助犯。 二、法条竞合 (一)概念 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P369 (二)法条竞合的原因 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例如 泄露军事秘密与泄露国家机密罪之间, 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个以下,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类型 1、因行为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一般主体)与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军人)。 (二)法条竞合的理论分歧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区别: 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触犯另一法条时,属于法条竞合; 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并不必然触犯另一法条但事实上触犯另一法条时,属于想象竞合。 (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1、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时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国家在普通法之外又制定特别刑法的目的使然。 2、同一法律中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关系 266诈骗罪与此192-198条之金融诈骗罪 (1)通常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特别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149条特别伪劣产品罪。 二是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只有定重法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保险诈骗罪(198条——法定最高刑15年)与合同诈骗罪(224条——3-10;10-15、无期)。 重法优于轻法的条件: 一是行为符合同一法律之普通法与特别法。 二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法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法; 三是法律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条款的,必须适用第十章。P373。 四是法律有明确指示适用重法。 第三节 包括的一罪 一、概述 存在数个法益被侵害的事实,但通过一个法条就可以对数个事实进行评价。 一、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概念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基本特征如下: 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这两种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P376 (二)连续犯的处理 以一罪论处 153条规定: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累计逃税额处罚。263条多次抢劫的,规定为升格的条件。383规定: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P377 二、集合犯 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营业犯与职业犯的相同点: 一是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相同行为的目的; 二是都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或职业而反复实施。 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区别: 要求具有营利目的属于营业犯; 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P368 四、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盗窃枪支罪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 (一)附随犯 例如:杀人,导致几万元的西服破坏 一个行为侵害了数法益,但附随于主法益而引起的对次要法益的侵害部分,不作为处罚对象。 (二)发展犯 从预备、到未遂到既遂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吸收。 例如,杀人预备后,再到杀人既遂。 (三)共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称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独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P368 事后不可罚行为根据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缺乏违法性) 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有责性)。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例 如盗窃者将盗窃的财物毁坏,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乙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给知情的第三者的,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故不另成立犯罪。 甲将盗窃的仿真品冒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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