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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要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二节 投资基金业务 第三节 投资基金的开发与运作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种类 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1、按业务场所一般分为两类,即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 (1)场外自营买卖:是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户和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 (2)场内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证券。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2、按照交易制度安排也可分为两类,即自营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 (1)自营交易:证券经营机构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证券交易的业务,常与资产管理业务相伴随。 (2)做市交易:证券经营机构同时以买方和卖方的身份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买卖报盘的业务,因而,也可以说是创造市场的业务。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二)自营业务的特征 1、资金的自有性,包括自由资金和可以支配的其他资金。 2、交易的自主性,所有交易过程均由投资银行自己决策。 3、投资的风险性,与一般投资者一样,自营业务必须承担较大的风险。 4、收益不确定性,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自营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三)自营业务的原则 1、客户委托有限原则,当委托与自营业务冲突时,优先保证客户收益的最大化。 2、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不操纵市场、不做内幕交易、不欺诈。 3、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倡导理性投资,保证市场连续性和稳定性。 4、理性投资原则,把握投资比例,控制投资风险,实施组合投资。 5、加强内部管理原则,明确内部分工,严格内部控制,降低风险。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二、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市场的核心之一是交易制度,即直接或间接将买卖双方的委托撮合成交的方式。 证券交易制度有两种: 一是做市商制度 二是竞价交易制度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一)做市商制度 1、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商。 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做市商的三大作用:做市、造市、监市三大作用。 1、做市,指的是当股市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的相反操作,努力维持股价、降低市场泡沫。 2、造市,指的是当股市过于沉寂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股票,以活跃人气,带动其他投资者实现价值发现。 3、监市,指的是做市商可以行使权利,获得交易对象的信息以监控市场的异动。这样做可以保持政府和市场的合理以抵消行政行为的刚烈影响。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2、做市商制度:是证券交易制度之一,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未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 作为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美国的创业板市场),其全称为“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1) 能够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2) 能够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 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4)抑制价格操纵。 (5)价格发现功能。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1)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 (2)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 第一节 投资银行自营业务 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内容,一些交易所又将做市商分为指定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1)一般做市商是个人或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只能自营,不能代理,没有优先权。 (2)指定做市商都是交易所会员,作为某种证券的做市商,既可以自营,也可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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