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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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驾驶员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

公交车驾驶人员 管理办法 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公交车队 2016年3月 印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交车驾驶人员安全、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提升安全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驾驶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推进邻水县公交服务水平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交驾驶人员的管理规范驾驶人员的工作行为,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旷工天处罚00元;旷工天或年累计旷工两天给予警告。早退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病历、发票车队驾驶员必须听从调度人员安排,组织各种学习无故处罚50元迟到处罚元需要他人代替上班的,必须提前,严禁,否则处罚元。1.连续无故旷工两天,年累计天;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饮酒含酒后上班; 恐吓、威胁、骚扰或殴打他人; 煽动怠工或罢工,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有吸毒行为或被强制戒毒; 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公司财; 散布谣言,恶意诋毁公司形象被发现隐瞒以下个人信息,视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1提供驾、工作经历、个人身份信息; 瞒曾经发生过行车死亡事故; 3.隐瞒患有不宜从事驾驶工作疾病4.隐瞒有吸毒经历; 5隐瞒曾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营运纪律 第十条驾驶人员须做好出车前准备工作,如有违反,次处罚50元: 1.严格按照运行计划表上的运行班次运行,保证准班、正点(另行安排除外)。每日首班车次提前分钟将车行驶到2.做好发车前的准备,将车辆营运车辆运行途中如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处罚50元 1.运营途开串车、相互追逐争抢客源2.不按规定站点上下客不按营线路运行违一次元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00元,由公司组织教育培训 1.不配合执法,阻绕执法,受到交通执法行政处罚;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等行为;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公共汽车;擅自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的除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逆向行驶; 拒绝接受交通违法违章纠正检查;驾驶车辆时双手脱离方向盘开气车冒险车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00元由车队组织教育培训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 2.违反交通信号; 3.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超速行驶;车未停稳开门,门未关好起步; 车内发生乘客斗殴、失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时不主动协助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0元由车队组织教育培训 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驶,不避让非机动车;对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易物品可疑液体上车的,不及时进行劝阻; 吸烟; 驾车时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驾车时电话、闲谈、饮食戴耳机听音乐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 车辆在站点或路口时看书、报、杂志和手机信息等 9.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以交警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为准。没有通过交警认定的轻微事故,必须有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或车队安全管理员与对方协商,以协商的责任为准。 第二十二条 车队将在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予以调查,并对驾驶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罚。对不接受教育处罚的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伤人事故的后续费用,按照国家的标准或者交警队出具的调解书为准。如有超出,当事驾驶人员不予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事故损失(差额)按照损失的金额及责任大小,由当事驾驶人员按以下标准对车队进行赔偿: 1.车辆擦挂:全责赔偿10%、主责赔偿7%、同责赔偿5%、次责赔偿3%,无责不予赔偿; 2.伤人:全责赔偿8%、主责赔偿5%、同责赔偿3%、次责赔偿1%,无责不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并负次要以上责任事故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完结后,车队以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事故损失及责任大小对发生交通事故当事驾驶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教育处罚: ⑴全责:损失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500-1000元的处罚15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200元,损失金额在5000-1万元的处罚3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400元; ⑵主责:损失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500-1000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150元,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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