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文的行文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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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文的行文规则要点

第四章 公文的行文规则 学习提要: 为了确保公文迅速准确地传递,避免行文紊乱,防止公文“旅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控制行文数量及行文方向、行文方式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行文规则”。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公文传递过程的控制,使公文的行文方向正确,传递速度合理,保证公文行文能够准确、可靠、快捷、有效地到达目的地;使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从而维护正常的行文秩序,防止紊乱;精简公文、简化手续,提高机关行政管理的效率。 第一节 公文的行文关系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文件往来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行文关系的基本原则。 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分析,行政机关之间的各种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同一系统的机关,既有上级领导机关,又有下级被领导机关,上下级机关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 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无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关系,或称不相隶属关系。 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和不同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属于平行关系。 一、下行文 (一)含义 下行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的一种行文。 (二)分类 根据发文的不同方式,并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行文方式: 1、逐级下行文:采取逐级下达或者只对直属下级机关下达的一种行文方式。 2、多级下行文:指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同时下达几级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 3、直达基层组织和群众的下行文:党政领导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行文方式。 二、上行文 (一)含义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一种行文。 (二)分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行文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逐级上行文:指下级机关直接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这是上行文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2、多级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属上级机关和更高级的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 3、越级上行文:指在非常必要的时候,下级机关可以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机关,向更高级的上级领导机关直至中央的一种行文方式。 三、平行文 (一)含义 平行文是指凡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的同级机关或者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部门之间的一种行文。 (二)特点 平行文可以在部分系统、级别、地区的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之间使用,这些机关单位之间相互联系工作都可以直接使用公函,采取平行文的行文方式。 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类型: 统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之间属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同一组织系统中的同一机关之间属平行关系; 非同一系统的任何机关之间均属不相隶属关系。 2、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即按层级逐级上报、下发公文或只对直属的上一级机关或所属下一级机关制发公文。 3、为加快公文传递,在必要时可采用多级行文的方式,即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 4、为了维护组织或专业系统中的合理分工或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工作上的脱节、被动或抵触,在一般情况下应避免越级行文。 (三)可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 1、因特殊情况越级行文时,一般应抄送越过的机关; 2、同级或其它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时应采取直接行文的方式,即不受系统归属与级别层次的制约而直接向对方机关制发公文。 (二)抄送机关的选择 选择好抄送机关时,应注意不要扩大抄送范围,但向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答复;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公文内容涉及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征得配合时应向其抄送。 (三)不得抄送的情况 请示在上报同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 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 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机关一律不得抄送。 四、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机关应在各自的系统内制发文件。 行政机关不能径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径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示、批准。 党政机关应尽量减少联合行文。 五、联合行文时,作者是“同级机关” 因工作需要,可以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名义联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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