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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为出口商/供应商的赊销出口提供了融资保障 使出口商/供应商得到信用额度内的收汇保障,转嫁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有助于出口商/供应商实现其营销战略 有助于进口商扩大利润 为进出口商提供了更有竞争力的O/A、D/A付款条件并节约了成本 使进出口商避免外汇风险 简化了进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的手续流程 减少了国际贸易中的纠纷以及障碍 双保理模式 双保理业务运作程序 国际保理业务运作中的注意事项 (一)双保理模式 实际运作中一般采用双保理模式,即进出口双方只需与当地保理商签订协议,委托代理业务,从而避免了语言习惯及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方便易行。 双保理业务包括四个当事人: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 。如下图: 双保理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方式,突出特点是存在两个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和两次应收账款债权让渡(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让渡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让渡给进口保理商)。如下图: (二)双保理业务运作程序 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代理合约,就保理的内容和范围达成书面协议,建立代理关系。 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交出口保理申请。 出口保理商联系进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进口保理商核定或批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通知出口保理商。 6. 出口保理商把进口保理商已经核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通知给出口商。 7.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获得正式保理额度。 8.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支付方式为O/A或D/A。 9. 发货、寄单。出口商按合同装运货物后,将提单发票等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 10.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单据提交给出口保理商,以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出口保理商将该笔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该笔应收账款。 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支付货款。 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转交货款,用EDI将汇款信息发至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在收汇金额中扣除已融资的预付本息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余额,为出口商结汇。 贸易纠纷与协议的终止。 (三)国际保理业务运作中的注意事项 出口商应保证所出售的应收账款都产生于正当交易。 由于出口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担保,所以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时,应确保贸易金额在保理商提供的信用额度之内。 对于因出口商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上不合格、交货期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所引起的进口商拒付、少付情况,保理商不予担保,因而出口商要严格按照贸易合同提供货物,以避免因贸易纠纷而失去保理商担保,丧失自己的权利。 进口商不能是出口商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集团成员,因为出口商对其附属架构、控股公司、母公司和集团成员的销售属于不合格应收账款,保理商不予收购。 未经保理商以书面认可同意,出口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收账款抵押给第三者。如在协议签订时已存在对应收账款的某种抵押,应保理商的要求,出口商必须负责解除这种抵押。 未经保理商以书面认可同意,出口商不得转让保理协议;签订保理协议后,出口商不得再与任何第三者签订类似的协议。 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与传统结算方式的比较 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一)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与传统结算方式的比较 传统结算方式主要有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方式。托收是商业信用付款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付款方式。 国际保理融合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由进口保理商承担债务人/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是介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一定程度的银行信用保证付款方式。 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的最大优点是有债权风险保障。 (二)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出口信用保险 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包括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业务、账款追收、资信评估和保单融资等。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共同之处 都可以降低出口商O/A远期支付的风险,提高出口商的收汇安全性 都具有财务信用风险担保和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功能 都可以使出口商获得银行的贸易融资支持,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差别 性质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非赢利性政策性保险的性质,大多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一种政策扶持;而国际保理则是一种完全建立在商业化运作基础之上的盈利性的金融服务。 风险范围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了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保理业务则不能避免国家风险、政治风险的影响。 风险保障程度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风险共担原则,买方信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通常提供70%-90%的风险保障;典型的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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