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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育政策与法规要点
第四章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第二节 教育政策制定的理论模式 第三节 教育法与教育管理 第一节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的概念 教育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更通俗地讲,教育政策是政府在教育领域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文本说明。 第一,教育政策由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组织制定和颁发。 第二节 教育政策制定的理论模式 一、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程序大致分为认定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订政策方案、选择方案等几个环节 。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第三节 教育法与教育管理 一、教育法与教育行政 教育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过程,从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宏观管理,到学校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引导,涉及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 1.国家教育权与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是同教育的国家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现代国家行政职能扩大化的产物。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教育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的事情,与国家的关系并不明显 。辛亥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中央 教育行政机构逐渐建立,国家教育权对教育行政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却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它们包括“确定并保证贯彻国家教育的性质、方向、方针和教育目的、培养目标;确定教育结构、学校制度、教学计划和大纲,审定教材;规定教育机构的设置和标准,教育人员的标准和选任,教育经费的征集和分配;教育法规的制定以及教育事业的督导检查等等。”这些内容几乎渗透到教育行政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2.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教育行政行为 所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由教育行政机关作出。 其次,它是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为 最后,它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教育行政行为的形式 教育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个分支,承继了后者的一般特征,同时也表现出多种的形式,以下着重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角度分析一下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 (1)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它主要是针对一些具有全局性的具体教育管理问题而制定的,如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等。 教育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立法行为。 教育行政立法的特点是: * * 学习目的与要求: 1、理解教育政策与法规在教育管理活动中的意义,掌握教育政策、教育行政行为等概念,明确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异同。 2、了解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与模式,掌握教育法的体系,了解教育法规对于学校、教师的相关规定 3、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对于教育管理实践中的政策与法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第二,任何教育政策的制定都不是盲目的,总是与特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 第三,教育政策既然体现政府在教育流域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因此不管内容是什么,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鼓励性政策;一类为限制性政策。 2.教育政策的特点 第一,指向明确 第二,相对稳定 第三,影响广泛 第四,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第五,不具强制性 二、教育法规 1、教育的法律化 教育的法律化是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而逐步深入的,其主要表现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 二是法院系统越来越多地参与审理教育方面的案子,从而使大量的教育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 2.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 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在我国的宪法中,第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等涉及到了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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