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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
公司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
【 HYPERLINK /topic2010/ldfzx//ldfzx2010/ 劳动法咨询】
我姓甘,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售楼人员。2002年我被该公司录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 HYPERLINK /special/ldht/ \o 劳动合同 \t _blank 劳动合同。刚开始工作的两年因为缺乏经验,对房地产市场也不熟,大多数时间我都是在接受培训,跟着老员工打杂、学习,几乎没有什么业绩。两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与我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依合同约定到2007年2月到期。
刚签完合同两个月,我的销售业绩明显有了突破,自己也越干越有希望,工作非常努力。就在这时,公司出台了一项《售楼人员末位淘汰试行办法》,规定每月我们售楼部的所有人员将对业绩进行统计排名,??名最后者自动被淘汰,公司将与其 HYPERLINK /topics/jcldhta/ \o 解除劳动合同 \t _blank 解除劳动合同。紧接着这个月,尽管我怕被淘汰,拼命干活,但是到月末评比时,我的销售业绩还是被排到最后,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合同。我觉得公司这项规定很不合理,实际上我已经尽了全力,并且销售业绩一直在进步,却还要被淘汰。
请问:公司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雇员工,合法吗?
【律师解答】
甘女士,要解决您的疑问,需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您的单位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人员末位淘汰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否有效;二是该房地产公司据此《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第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 HYPERLINK /tiaoli/2.aspx \o 劳动法 \t _blank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由此可知,法律允许并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规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更要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这一合法不仅是指制定程序合法,更重要的是其实质即制度内容须合法。从您公司制定《办法》这一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来看,我们且不说其制定《办法》的程序是否合法,仅就其实质即制度内容来看,该制度规定了“末位淘汰制”,即不管售楼员工工作表现如何,只要其业绩经统计是最后一名,就要被淘汰,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的内容规章无效。根据《劳动法》第24条、25条、26条、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劳动者在 HYPERLINK /special/shiyongqi/ \o 试用期 \t _blank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是其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是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这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也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无法律依据。显然,您的单位某房地产公司规定的“末位淘汰制”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范围之内,因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该项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应属无效。
对于上述纠纷,您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改正这一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条款,并继续履行同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您对裁决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人不了解法律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许多用人单位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增强竞争力,获取更大效益,在规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往往忽略劳动者的权益,对他们的要求过于苛刻,致使制定的规章部分不合法而无效。我们提醒某些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了解法律条款,把握公平原则,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才合法有效,促进企业长久发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时,除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也不得同劳动合同相抵触,它实际上应是劳动合同的具体说明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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