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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吞人”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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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吞人”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30岁女子向柳娟带着儿子乘坐6楼至7楼上行电梯时,该电梯踏板突然垮塌,向柳娟将儿子推上高处自己却被电梯“吞没”,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昨晚9点半,荆州市安监局通报称,此事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昨晚9点半,荆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荆州市安监局局长陈观鑫通报,发生事故5分钟前,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1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导致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最末端时盖板发生翻转,坠入上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据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为前沿板与盖板之间连接松动。而导致连接松动的原因有待进一步从结构、材料和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对于电梯为何没有及时停止运转等问题,陈观鑫称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商场一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就差那一分钟,发现问题后正在通知工程部过来维修”。权威部门证实,事故电梯属于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目前,该生产厂家并未对此事作出回应。电梯事故多发,主要问题并不在责任不明,而是一些使用单位对电梯所承载的公共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因为电梯事故曝光虽不少,但对具体的使用单位来说,还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若没有严厉追责,其他使用单位就难以在事故的预防上长记性。而媒体对电梯事故的曝光,往往多聚焦在事故发生时。到了究责阶段,新闻热点早就转移了。希望媒体对电梯“吞人”事故予以关注的同时,也要持续关注事故的追责,以便让更多的电梯使用单位得到及时的警醒。湖北电梯吞人视频母子天人永隔的一瞬,让人心痛不已。母爱伟大,责任缺失,这血的教训应该令人深思。此次事件属于重大责任事故,而不是技术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安全责任生产事故。下面,精锐律师网在下文中详细介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以上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介绍,每次的重大责任事故都会有人被追究责任而受到处分,但是相比于那些因安全责任事故而白白牺牲的鲜活的生命,真是微不足道。安全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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