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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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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要点

BCD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通》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要素讨论 我国民事法律事实体系 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 、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 思考:见义勇为属于什么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行为的效力判断 《民通》第55条 【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生效要件 《民通》第56条 【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通》第58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通》第59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通意见》关于 “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解释 71条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通意见》73条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通》61条 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民通》62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对“意思表示”的理解 意思表示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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