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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规则 (1)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 即保险人要获得代位求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才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对第三者责任方有赔偿请求权,也才会因获得保险金而将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 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另一个条件。 (2)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即其代位求偿的金额,以保险赔偿金额为限。 (3)第三者的范围。 第三者是指对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但代位求偿的对象,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限制,其共同规定是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受雇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 第62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4) 代位求偿权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以实现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63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5)被保险人不得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61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案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2003年8月12日,甲茶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乙储运联营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办理2800箱茶叶的运输事宜从广州运往上海。同时,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的水路货物运输基本险,保险金额双方已明确约定。乙公司将茶叶交给丙轮船公司所属的“强”轮承运。“强”轮是机动货轮,核定载重量310吨,船员持有证书。2003年8月18日,“强”轮装载木材208吨后,驶靠乙公司仓库码头,装载甲公司的茶叶,除了部分茶叶装载于货舱外,大部分茶叶装载于舱面甲板上。8月19日上午8时,装载完毕,承托双方手续清楚,当日下午3时启航开往上海,启航后,船长发现船舶稳性不良,即组织过驶作业,以改变船舶的稳性。但正值退潮,5时30分该轮因退潮搁浅,船体右倾增大,水涨过船舷灌入货舱,导致船沉货损,经抢救后只救起部分货物,茶叶损失共751箱,价值137 922.58元。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问:本案保险公司享有哪些权利,负担哪些义务? 案例: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求偿 2003年7月,甲公司与乙汽车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由乙汽车公司负责运送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为10万元,乙汽车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将甲公司的货物全部损毁。甲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审核后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赔偿了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甲公司取得赔偿金后,又向乙汽车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其承担其余8万元的损失。 问:1.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乙汽车公司要求赔偿? 2.甲公司在保险公司未向乙汽车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向乙汽车公司求偿? ?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为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变更的现象。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主要包括: 1.保险合同的变更: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具体包括: A.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特别是保险合同的一方转让其利益时,应当取得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B.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者加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订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案例: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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