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6个所税自查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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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 2012年6月6日 1、税法规定:法定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减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单位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2010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3倍为12897元。 李某工资1500012897元。 李某自己从工资共负担公积金15000X15%=2250元 (当月李某应发15000,实发12750元。) 单位给李某负担(15000-3500)x15%=2250 (李共取得公积金4500元) 当月单位扣缴个税=(12750-3500)X25%-1005=1307.5(错误算法) 依据:1、《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 依据: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2)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费 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见津财行政[2007]15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掌握。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出差地点制定差旅费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取得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标准范围的差旅费津贴,并且能够提供合法票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或者未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的收入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我市具体规定 (1)单位缴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 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纳税方法与公积金同理)缴存规定的比例最高为30%,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基数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10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3倍为12897元) 依据:《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19号 ) (2)单位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 (3)个人贷款购房支付利息的相关规定 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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