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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结算方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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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结算方式要点

从政策上审核 对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索汇路线是否合理 对信用证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 对信用证的印鉴、密押的审核 对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 审核信用证条款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银行审核 受益人审证 信用证是否不可撤销 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金额以及支付货币种类是否与合同相符 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包括交单期限)是否合理 汇票付款期限、付款人等是否合理或与合同一致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和价格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装运期、起运港(地)、目的港(地)以及分批、转运等规定是否与合同相符 提交单据的名称和份数(包括内容、签发)等规定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或惯例。 有关银行费用或其他特殊或附加条款是否合理 其他可能影响受益人交单结汇的内容 2.信用证的修改 (1)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对方客户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2)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3)接受修改信用证和接受信用证修改的权利。只有进口方(开证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4)接受或拒绝的信用证修改内容两种表示形式。受益人做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5)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6)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7)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通知才算真实、有效;通过客户直接寄送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8)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开证申请书内容 要求开证行按所列条件开立信用证的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信用证的种类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列明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买卖合同的单据条款; 开证人向开证行的保证与声明 承认在其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 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 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付的押金; 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遗失等,银行不负责任,等等。 第四节 案例讨论 一、托收结算方式案例 【案例1】 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乙公司要求以D/P at sight付款。乙公司要求将提单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他。货到目的港后,乙公司以货款不够等原因拒绝付款赎单,并要求将付款方式改为D/A,否则就拒收货物。由于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乙公司,我国甲公司无法将货物再转卖他人,只能答应其要求。货物被提走转卖,乙公司逃之夭夭,甲公司钱货两空。 讨论: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个连环套:D/P见票即付---记名提单---D/A。乙公司要求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使该提单只能由该乙公司提货,不能用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不能流通,该批货物即使有别的客户要也提不了货。一旦货物的进口商成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就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出口商失去了要求进口商必须付款的制约。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案例 【 案例2】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讨论:(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案例3】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可否撤销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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