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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见教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掌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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