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政策与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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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妇女权益 保障政策与法规 婚姻家庭 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婚姻法》(1950、1980);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 一、结婚条件 必备条件:异性男女;自愿;年龄(女为20岁、女23岁为晚婚、女24岁后生孩子为晚育) 禁止条件 :三代以上血亲;严重精神病;重大不治传染病。 二、离婚条件 指导思想: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离婚形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重婚或与他人已经同居;家庭暴力;恶系屡教不改;分居满两年;其他(失踪)。 限制:军婚要求;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终止妊娠后6个月。 离婚权利救助:照顾女方、子女;照顾无过错方;补偿女方(适用分别财产制夫妇);照顾社会困难一方;可以暂时住在一起(两年) 三、登记 登记机关: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民政局、乡镇政府。 程序:申请(户口本、身份证、三张两寸照片、签字声明);审查;决定。 档案:保存100年。 四、要点解读 1、“包二奶”不一定是重婚。 “包二奶”不是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 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同居具备5个条件: 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 不以夫妻名义; 时间上持续; 状态上稳定; 共同居住(指有两人单有共同居所,也可能在一方家里,不一定要有“共同居所”。 “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如以此为据,面小,可能让同居者“漏网”)。 重婚与同居的惩罚: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包二奶”有的只是非法同居,不一定是重婚。 通奸、第三者插足法律不管 。通奸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 2、证据法将否定“捉奸取证”。 为了离婚,为了过错赔偿能得到支持,不少人选择了“捉奸取证”。 目前很多法官对这样的“捉奸取证”是采信的,他会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过错赔偿金。 注意:(1)?私生活的隐私权要高于配偶身份权,不应该鼓励捉奸。(2)证据法将否认 “捉奸”取得的证据,社会就不会形成捉奸风气。 3、为何未提及“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已经属于刑法的范畴,婚姻法属于民法,民法之中不能写入刑法的内容,触犯刑律应由刑法进行调整。 4、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司法解释只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行为。 (2)家庭暴力还有不作为的方式,如言辞侮辱、不给予适当衣食、患病不给治疗、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几个月不理不睬等。 (3)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三方面: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 最高法院对家庭暴力采用了狭义解释,回避了心理暴力等问题。 惩罚——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5、确立过错赔偿原则。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事实婚姻。 对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都承认。 凡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都不承认是事实婚姻。 注意: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来分割财产;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对事实婚姻中的弱者一方损失太大 )。 “善法”与“恶法之争:善法一定是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8、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 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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