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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溪村诚信计生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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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溪村诚信计生规章制度

诚 信 计 生 之 家 张溪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诚信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村民自治内容 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 村民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二)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三)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四)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五)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义务;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检举的权利; (八)有申请加入诚信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五章 自治措施 第九条:凡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300元的违约金: (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 (二)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三)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四)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五)不按要求参加怀孕检或意外怀孕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六)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七)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八)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 (九)其它破坏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已申议,在镇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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