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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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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的改革创新,赋予了职代会新的内容,也对职代会的运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上海市委[1999]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代会工作,通过职代会制度,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一、基本规则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 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 l、凡公有制企事业,即国有、集体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事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7、大中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以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代表人数:大型单位为3-5%;中型单位为5-7%;中小型单位为7-10%。 8、小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代会相同。小型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数不得少于30名。 二、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职代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 (三)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4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代表占总数的4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大型集团公司的职代会代表,应由公司(含分、子公司)党政工领导干部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工人代表组成,领导干部比例不得大于50%。 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代表,应以一线科技、文化、医务人员、教员等为主体。 (四)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代表资格审查 职代会换届或新建,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本单位在册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人数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数的10%左右。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八)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九)职工代表的撤换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十)职工代表下岗、转岗、待岗,其代表资格的确定 1、劳动关系解除,则终止代表资格,原选区履行增补程序; 2、保留劳动关系,不离开企业的短期待岗,应保留代表资格。 三、职代会的召开 (一)职代会筹备阶段 l、议题的征集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应当在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本单位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分配制度,下岗分流,劳动条件和涉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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