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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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2007-6-7 0:00:00 1??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表2.4的要求。 序号 水利片名称 梁底高程 备注 1 蕰南片 5.00 ? 2 淀北片 4.50 ? 3 淀南片 4.80 ? 4 嘉宝北片 4.80 ? 5 浦东片 4.80 ? 6 青松片 4.80 ? 7 浦南东片 4.80 ? 8 崇明岛 4.50 ? 9 长兴岛、 4.50 ? 10 横沙岛 4.50 ? 11 太南片 4.80 ? 12 太北片 4.80 ? 13 浦南西片 4.80 敞开片 14 商塌片 4.80 敞开片 表2.4? 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最低梁底高程 ?????????单位: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3.3? 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的安全,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口线不应小于10m。 3.4? 燃气、油料、原水引水等管道穿越河道的,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30m)。 3.5? 建设穿河构筑物的,应在河道管埋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4??沿河构筑物 4.1? 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 4.2? 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 4.3?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以上。 4.4? 亲水平台外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河口线。 ? ? ?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条文说明 1? 总? 则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饧通。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2.1.5条规定,堤防工程上的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 跨河构筑物 2.1? 为保证堤防的稳定,确保防洪安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3.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根据本市河道的实际情况,若全部禁止在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布置墩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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