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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规定及汇算清缴事项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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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规定及汇算清缴事项解析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规定及汇算清缴事项解析 【标    签】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算清缴事项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阅读提示:《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已于去年底出台,为了帮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深入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必威体育精装版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疑难问题,2月27日,江苏省 宿迁市地税局举行“《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 读”在线访谈。就相关征管问题及汇算清缴涉及问题解答了网友提问。     访谈内容实录(摘编):      主持人: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为嘉宾,他将就文件《印发〈跨地区经营汇 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及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孙处 长,请你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办法的出台背景好吗?      孙家胜处长:好的。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 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孙处长,请你再给我们介绍下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 主要有哪些?《办法》与这些文件的关系是什么?      孙家胜处长: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文件,主要包括国税 发[2008]28号、国税函[2008]747号、国税函[2008]95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 发[2009]79号、国税发[2008]12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2号等文件,其中,28号文件是核心规定,其他文件是重要补充。《办法》以28号文件为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母版进行了增减修订,增加了二级分支机构判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 同税率地区计算(第十八条)和计算差错纠正(第二十条)(来自国税函[2009]221号), 新设分支机构判定(第十六条)(来自国税函[2008]958号),分支机构汇缴报送资料(第 十一条)(来自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9]79号),资产损失管理(第二十五 条)(来自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收优惠管理(第二十六条)(来自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2号),不得核定征收(第三十一条)(来自国税函[2008]747号),征管范围 划分(第三十条)(来自国税发[2008]120号)等规定,并进行了更为准确和精炼地表述。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孙家胜处长:好的。      红袖添香:孙处长,你好。新《办法》里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 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请问下这里的“二级分支机构”有什么具体规定 吗?      孙家胜处长: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 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以下二级 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 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 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 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 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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